一般情況下廢液的組成不同,在處理過程中,往往會伴隨著有毒氣體以及發熱、爆炸等危險,因此,
實驗室廢水綜合處理設備在處理之前必須要充分的了解廢液的性質,然后分別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藥品,必須邊觀察邊操作;
含有絡離子、螯合物之類的物質時,當溶液中只加入一種消除藥品時,不能完全的進行處理,因此,要采取適當措施,來防止一部分還未處理的有害物質排出;
對于為了分解氰根的目的而加入的次氯酸鈉,以致產生出游離余氯,以及使用硫化物沉淀處理廢液而產生水溶性硫化物的情況,在經過它處理之后的廢水中往往是有害的,因此,需要之后必須進行再處理;
對于一些用量較大的有機溶劑,在原則上是需要進行回收利用的,可以將其殘渣加以處理。
除了需要考慮以上廢液組成問題,還需要考慮下面幾個因素:
1.廢水質量。
生活廢水的水質通常比較穩定,一般的處理方法有酸化、好氧生物處理、消毒等。工業廢水應根據具體水質合理選擇。
特別是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工藝處理廢水,要注意廢水的可生化性,通常要求COD/BOD5<0.3。如果不能滿足要求,可以考慮厭氧生物水解酸化提高廢水的可生化性,也可以考慮非生物處理物理或化學方法。
2.建設和運營成本。
在考慮建設和運行成本時,處理后的水應以滿足水質標準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應注意建設和運行成本低的工藝流程。此外,減少占地面積也是降低施工成本的重要措施。
3.廢水處理程度。
這是廢水處理工藝選擇的主要依據。原則上,實驗室廢水綜合處理設備的廢水處理程度取決于廢水質量的特征、處理水的目的地以及廢水流入的水體的自凈能力,但目前廢水處理程度的確定主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一般環境管理部門按照《廢水綜合排放標準》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控制廢水排放濃度,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因此,無論何種廢水需要處理,無論采用何種處理工藝和程度,處理系統出水都能達標作為基礎和前提。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防治水環境污染。